?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談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備案
最近,由于公司登記機關對股東變更備案的不滿,導致糾紛和起訴越來越多,導致股東變更備案的特點、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股東變更備案與行政許可法的關聯等討論。專家認為,搞清楚各種問題有利于登記機關準確履行職責,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作出裁決。
第一,股東變更備案特征
關于股東變更備案,有人認為公司運營應該遵循隨意買賣、嚴格管理的原則,否則不利于穩定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股東變更實施的登記行為,是國家公共權力對公司作為盈利主體實施的管理。公司股東變更后,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是確定新股東資格的重要途徑和必要程序。股東變更而未登記的變更無效。因此,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具有構建權利主體或構建法律關系的效力,是設權備案。
專業人士認為:股東變更備案屬于商業登記,應遵循。
注冊對抗主義
的原則。換句話說,公司股東發生變化和變更后,未經登記機關備案不會導致公司變更股東的商業行為失效。不可否認,未列入登記機關股東名單的人的股東資格,只是這種變更不會對第三方產生影響;登記機關做出的工商變更行為沒有構建股東權利或資格的作用。即使被登記機關備案,股東也可能完全沒有股東資格和權利。相關股東和股權的工商登記內容沒有實質性的行政預決效力,只是起到了外部證據的作用,被告提供的相反證據肯定會被打敗,屬于證權備案;公司股東變更備案是公司股東或股份發生變更后,公司和原股東對新股東完成的完善程序的附屬義務。
第二,股東變更備案審查方法
也就是說,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變更備案行為不具有設權,只是證權的商業登記行為,那么登記機關在審查公司提交的股東變更備案材料時應該采取什么方式呢?
如果糾紛涉及運營穩步增長或發展前景良好的公司,原告認為登記機關違反了核查標準和標準,向他人提交了虛假信息。
股東會決議
、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材料被批準登記,導致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缺乏股東資格。在訴訟中,法院以登記機關違法備案為由要求撤銷工商變更。然后恢復其股東身份;如果糾紛涉及經營不善、債務人追償債權的公司原告,請求法院撤銷登記機關備案,理由是登記機關未履行審查責任,以他人提交的假冒偽劣材料非法備案為公司股東,從而否認其股東身份,免除債務。登記機關在訴訟答辯中注意,登記機關只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方式,就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的義務進行備案。登記機關在訴訟答辯中注意到,登記機關只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方式,就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的義務進行備案。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司法不統一的情況也非常明顯,有時甚至會出現同一案件的判決結果完全相反的情況,對于登記機關如何核實股東變更備案材料存在諸多分歧和疑問。
由于《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公司股東變更備案的審查方法。因此,在實踐中,對于公司登記機關應該采取什么方法來核實股東變更備案的異議更大。現在看來,有形式的審查說,實審說,仔細的審查說。
形式審查認為,登記機關只檢查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即檢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法定方式,未檢查申請材料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工商企業單詞[2001]第67號答復是這種形式審查的關鍵依據,是訴訟中支持登記機關持有“因申報材料和證明材料不真實造成的后果,備案主管部門不承擔相應責任”意見的最重要證據。
實際審查表示,登記機關不僅要檢查申請材料的要素是否具備,還要檢查材料的實際內容的真實性。
仔細核實表示,登記機關在核實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時,應當承擔有效、謹慎的注意義務。根據一般方法和手段(核對字跡、印章、就問題了解申請人等)。),發現申請材料內容可能出現的真實性問題并不是特別的方法和手段(研究、評估、測試等)。).
專業人士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公司登記機關對很多公司的股東變更申請沒有水平進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驗證。實際審查的理念很難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其次,股東變更備案屬于商業登記,是證權,其公示性是其自身的重點和突出。因此,專業人員不贊成采用實際審查方法對股東變更備案。審核方式可簡化登記程序,提高備案效率,但在不同的核查方式下,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證明效力是不同的。
專業人士認為,在審查公司股東變更備案時,應采用謹慎審查的方法。同時,建議在修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時,對股東(包括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應提交的文件和應審查的內容做出更準確、更具體的規定,并盡量消除“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信息”的立法方法;如果規定不適合優化要求,在備案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可以通過“實施辦法”來解決。
股東變更備案和《行政許可法》
1、有關告知義務的執行
近日,北京、河南等地相繼發生不服登記機關股東(或法人代表)工商變更引發的訴訟,股東變更直接關系到被告方的重要權益,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聯系被告方進行說明,否則將屬于程序違法,應當再次下令或者撤銷。的確,股東變更確實與公司權益、股東利益有關,但是股東變更備案是否為公司權益、股東利益。
行政許可行為
確實值得商榷。當公司主體資格發生變化(如分立、合作、國內資本轉移等。),或者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即《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通知責任。
企業變更股東的行為是
民事法律行為
,屬于企業行為自治的范圍。
企業變更股東的行為是
民事法律行為
,屬于企業行為自治的范圍。不經登記機關批準,公司股東由誰組成,登記機關不應也不能控制企業的自治行為。《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股東發生變更后,必須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變更行為專業人員上述為商業登記行為,按照行政法理論,接近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主體確認某一事實或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專業人士不贊成將股東變更備案行為納入行為批準行為范圍。只要符合現行《公司法》,登記機關股東變更備案行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合理的,不受《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限制。
2、關于解決申請人造假行為的問題?
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申請人“提交虛假證明材料或通過其他欺詐手段獲得公司股東變更備案”的違法行為?由于《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處罰“提交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通過其他欺詐手段獲得公司備案”的違法行為時,將違法行為的主體規定為特殊主體“公司”,而不是普通主體,導致登記機關自身無過錯、無自糾問題、公司無過錯、無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查處此類違法行為。而是由他人(公司內部股東或公司外部其他人)所做,突出法律空白,對當事人如何懲罰不可依賴。因此,建議在修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時,將“提交虛假證明材料或通過其他欺詐手段獲得公司備案”的違法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因此,建議在修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時,將“提交虛假證明材料或通過其他欺詐手段獲得公司備案”的違法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