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代表變更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變更公司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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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法人
勞動合同變更是否解除?
在膠州市某機械設備公司工作的李某。這家公司是國有企業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公司,由于歷史負擔重,效益一直不佳。今年二月,企業召開股東大會競選,產生了新的企業領導人。新領導上臺后,覺得前任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由,規定再次與員工簽訂合同。李某等發現新合同約定的工資比原合同低200多元,于是與公司協商,公司回應“想簽就簽,不簽就辭職”。李某等認為公司法人代表變更不應對履行工作合同造成危害,于是向當地政府提出變更。
社會保障
公司舉報,規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經過調查,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了評估。《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按規定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方必須確保,
履行勞動合同
義務要求。”《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變更姓名,
法人代表
、經公安機關批準改變姓名的責任人,或者員工,不影響工作合同的履行。“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受到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影響,但企業所有權沒有改變,企業名稱沒有改變,企業作為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也沒有改變。因此,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必須履行。自然,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后,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必須按照《勞動法》第17條第1款“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在此案中,企業應積極與員工平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愿意,應繼續履行原合同,不得單方面強制變更勞動合同。
面對法律和事實,公司最終決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李某等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