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變更登記會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嗎?(工商變更登記會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嗎)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商業變更登記是否會影響股權轉讓的有效性?
2008年12月20日,北京海淀區法院公開宣判齊*豐公司與薛某光、安可爾公司股份
轉讓協議
糾紛案:1、裁定駁回原告深圳齊*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和其他請求,2、判決被告北京安可爾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到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原告深圳齊*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薛某光股權轉讓工商變更事宜。
判決理由如下:我院認為,齊*豐公司與薛某光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確立了轉讓標準、轉讓價格和轉讓份額的協議,轉讓合同意味著雙方一致,因此合同已經成立。在這種情況下,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意思是真實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要求,當事人的意思是真實的,內容是合法的。如果不違反國家法律,合同應當合理;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注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的一半以上許可。在這種情況下,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意思是真實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要求,當事人的意思是真實的,內容是合法的。如果不違反國家法律,合同應當合理;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注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的一半以上許可。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決定將資金轉讓給股東以外的股東。安可爾公司股東薛曉東將股份轉讓給公司以外的人,即齊*豐公司后,安可爾公司已經召開了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成員根據*豐公司與薛某光的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的轉讓行為符合我國《公司法》相關股權轉讓有效要求,因此轉讓合同自2000年6月29日起逐步起效,即股東大會決定。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對轉讓方和買受人造成以下責任:買受人承擔向轉讓方支付價款的義務,轉讓方承擔向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改變公司規章、辦理變更手續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任。故
股權轉讓
協議生效后,不僅限制了轉讓方和買方,也限制了公司。具體來說,協議生效后,公司有責任將買方作為公司股東放置股東名冊,到工商辦理變更登記備案。買方獲得股東合法身份后,股東有權通過參加股東大會,履行公司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的最終意義;獲得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本案件中,齊*豐公司履行支付價款責任后,買方薛曉東與公司承擔變更登記備案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可爾公司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北京市海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從這個案例來看,由于公司規章在8月25日發生了變化,股東大會已經認可齊*豐作為安可爾公司的股東,因此需要從8月25日起計算工商變更期間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安可爾公司有義務辦理變更登記。由于薛某光是安可爾公司的大股東,也是安可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多重身份,因此薛某光必須承擔工商變更的主要義務。安可爾公司于2000年9月25日因事再次補辦營業執照、公章、合同章、財務章,但從當天起至齊*豐公司起訴時,即2000年11月3日止,仍超過30天。在訴訟中,買受人齊*豐公司和出讓人薛某光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他們已經履行了催促責任,工商變更的實施者安可爾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無法處理的有效理由。對此,出讓方工商變更的重要義務人薛某光和安可爾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
但是薛某光和安可爾公司逾期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不能造成股權轉讓。
合同的解除
,關鍵原因如下:一是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一經股東大會確定,不僅對股權轉讓有法律約束力,對安可爾等股東也有約束力。第二,股權轉讓的有效性和股東備案的變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股東備案的變更是股權轉讓協議履行的難題。其功能是使股份的變更具有公示效力,而不是股權協議生效的構成要件;而且,轉讓方和公司一般只是協議的附屬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根據《合同法》的精神,一方違反附隨義務,不造成另一方缺乏合同目的,另一方不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權利。第三,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股東已經開始擁有業主的資產權利、重大決策和對公司資本金額的判斷管理者的權利。換句話說,無論是否注冊,新股東的具體權利已經開始履行,不是以工商變更為標準。安可爾公司改變公司規定后,齊*豐的模范劉迅參加了安可爾公司的兩次股東大會,這表明齊*豐公司現在已經開始行使股東權利。四是安可爾公司逾期辦理股權轉讓備案,導致齊*豐公司尚未具備公示效力的股東資格;但是這種缺乏司法救濟的方式也可以補領,補領后,安可爾公司的股東權利可以具有公示效力,從而得到保護。在訴訟期間,薛某光和安可爾公司都表示要盡快補領。因此,薛某光和安可爾的毀約水平并沒有給齊*豐公司造成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的嚴重后果。因此,作為買方,齊*豐公司提出消除股權轉讓合同的觀點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院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事實明確,事實明確,講道理準確透徹。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和分析
1、根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時起效。根據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許可、備案等手續生效。因此,股權轉讓人和買受人的意思是一致合同的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股權轉讓得到了法律的認可。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使用《合同法》
2、雖然規定有限責任,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公司變動
股東應當申請工商變更,但是從這篇文章中要求的內容解釋,不能得到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股權變更推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在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商變更,并提交新股東法人資格證書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此可見,工商變更應以“股東變更”為要求,而股東變更顯然應以股份轉讓為核心。沒有股權的股東不存在。如果沒有按時進行工商變更的法律依據,他們只會被責令限期處理或處以行政罰款,但不能否認新股東(買受人)擁有的股權。事實上,股東的工商變更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身只有確定股權轉讓的作用,并不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事實上,股東的工商變更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身只有確定股權轉讓的作用,并不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3、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股權轉讓的有效性在于是否進行過工商登記。股東之間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互相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應當經過其他股東的一半以上同意。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回復的,視為同意轉讓。超過一半的其他股東不愿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股份;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一般而言,工商變更登記是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