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什么情況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4什么樣的公司情況應該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人
《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司法人改變姓名、居住地、經營地點、
法人代表
、經濟性質、
業務范圍
、經營模式,注冊資本,經營期限,以及其加設或撤銷子公司,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本條例實施辦法要求,公司法人申請工商變更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工商變更申請;(2)原主管部門核實同意的文件;(3)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當公司法人實有資產比原注冊資本金額增加或減少2%以上時,需持資產信用證明或驗資報告向原備案主管部門申請工商變更。
在審批公司法人減少注冊資本申請時,登記機關應當對業務范圍和運營模式進行重新審核。
企業法人在外地(跨原備案主管部門管轄)設立或撤銷子公司的,應當向原備案主管部門申請工商變更。經批準后,向子公司所在地備案主管部門申請開業登記或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海外開辦企業或者增設子公司,應當向原備案主管部門備案。
因分離或合并而保存的企業需要申請工商變更;因分離或合并而成立的新企業需要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需要申請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轉移(跨原備案主管部門管轄),應當向原備案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手續。根據新址所在地備案主管部門允許遷入的建議,原備案主管部門收交。《
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撤消注冊號,給出轉移證實,并把公司檔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備案主管部門。公司憑轉讓證明及相關部門審批文件,向新址所在地備案主管部門申請工商變更。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因主管機構變更,涉及原有關鍵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持有相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公司法人不屬于原關鍵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持主管部門變更的相關文件,立即向原備案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