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變更登記是否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商業變更登記是否影響股權轉讓的有效性?
轉讓人和買受人簽署了簽署
股份轉讓合同
,并已部分履行,但并未到工商管理部門開展股東工商變更,該股份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1、根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時起效。根據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許可、備案等手續生效。因此,股權轉讓人和買受人的意思是一致合同的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股權轉讓得到了法律的認可。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使用《合同法》
2、盡管有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
有限責任公司
變更股東應當申請工商變更,但是從這篇文章中要求的內容解讀,不能得到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股權變更推理,“
有限責任
公司變動
股東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股東法人資格證書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此可見,工商變更應以“股東變更”為要求,而股東變更顯然應以股份轉讓為核心。沒有股權的股東不存在。如果沒有按時進行工商變更的法律依據,他們只會被責令限期處理或處以行政罰款,但不能否認新股東(買受人)擁有的股權。事實上,股東的工商變更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身只有確定股權轉讓的作用,并不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事實上,股東的工商變更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身只有確定股權轉讓的作用,并不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3、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股權轉讓的有效性在于是否進行過工商登記。股東之間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互相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應當經過其他股東的一半以上同意。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回復的,視為同意轉讓。超過一半的其他股東不愿轉讓,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股份;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一般而言,工商變更登記是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