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
設立行政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方法
無數限制。許可方式:申請。
行政許可標準
(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9至42條)
1、名稱符合要求;
2、經營場所在公司住所外;
3、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
4、國務院確定的法律、行政規章
開設分公司
一定要報批準,應當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
申報材料
(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1、公司
法人代表
簽署的《分公司工商變更申請書》;
2、法律、行政法規必須報批準的,還應提交相關審批文件;
3、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團本正本;
分支機構名稱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的,應當提交公司名稱變更證明及《
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影印件。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原分公司負責人的辭職文件、新負責人的任命通知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表:填寫《分公司工商變更申請書》。
行政許可期限
對于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企業登記機關應分別在規定期限內確定是否允許登記:
(一)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公司登記現場提交申請受理的,應當當場確定準許登記。
(二)按郵寄方式提交申請受理的,應當自審理之日起15日內確定準許登記。
(三)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地址等形式提交申請的,應當當場確定準許登記;申請材料原件按郵件方式提交的,準許登記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拒絕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九命令)辦理。公司登記機關自傳《
受理通知書
》自當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報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自傳《
受理通知書
》自當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報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申報材料必須核實的,應當自審理之日起15日內確定是否允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