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增資納入監管 控股權變更需報批(國企增資納入監管控股權變更需報批)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國有企業增資納入監管 控制權的變更需要批準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共同發布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國有資產交易程序、信息披露、定價機制等細節,并將國有企業增資納入監管范圍。《辦法》將國有實際控制公司納入監管范圍,明確規定了股東用戶的性質和持倉比例,為實際區分帶來了明確的指導依據。《辦法》正式將增資行為納入公司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行為范疇,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的產權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轉讓三種基本行為納入監管措施框架,完成綜合管理。《辦法》明確將企業增資納入監管范圍,更適合國有企業混改背景。

如何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已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7月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共同發布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國有資產交易程序、信息披露、定價機制等細節,并將國有企業增資納入監管范圍。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訴《國家商業日報》:“本辦法是對原國有產權轉讓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化和完善。建立產權、資產轉讓經營規則和監管方式,也有助于實施國有企業混合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補”任務。”
三種交易行為納入監管

本辦法明確界定了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以及國有實際控制公司。業內人士表示,在實踐中,國有實際控制公司的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布,法律政策要求模糊,容易造成監管盲點。《辦法》將國有實際控制公司納入監管范圍,明確規定了股東用戶的性質和持倉比例,為實際區分帶來了明確的指導依據。
早在2003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就實施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法》于2009年5月1日公布,也規定了國有資產轉讓的原則、方法和流程。本辦法細化了公司產權轉讓和企業資產轉讓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同時將企業增資納入監管范圍。
北京華諾信誠金融顧問公司經理李曉芳認為,“措施”正式將增資行為納入公司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行為,從而將產權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轉讓三種基本行為統一到監管措施框架,完成綜合管理。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金告訴記者:“與原國有企業改革中關注總股權的交易相比,這一輪改革強調非國有資產以增資擴股的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改革,可以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提高國有資產的知名度。《辦法》明確將企業增資納入監管范圍,更適合國有企業混改背景。”
李曙光認為,增資將涉及國有資產或股份的估值。在此過程中,國有股權的稀釋和控制也可能減少,因此企業的增資也需要納入監管范圍。
《辦法》與原法律法規對企業產權轉讓和企業資產轉讓的規定一樣,因增資而不再擁有投資公司控股權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轉讓底價等需要公開披露
記者注意到,該措施不僅增加了對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范圍,而且對其交易行為的需求也更加嚴格。
例如,在信函披露層面,發布的內容從原來的七類提升到今天的九類,特別是發布轉讓底價、管理收購、股東優先受讓權和投標方式等重要信息。
李錦告訴《國家商業日報》:“本辦法規定,在國有資產交易中公開披露底價,選擇公開競價,對形成有效的市場價格,避免國有資產損失具有重要意義。”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確立,公司國有資產交易應嚴格遵守“三重一大”的決策機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企業有關人員違反越權決策、允許有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損害國有利益的,有關部門依照人事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處罰;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照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注意到,6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肖亞慶向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報告了國有資產管理和體制改革的情況。肖亞慶表示,已制定并發布了13項專項改革建議或計劃,9份文件正在執行相關程序,相關配套文件將全部制定。
李曙光告訴《每日經濟新聞》,目前發布《辦法》意義重大。“去年以來,國有企業改革發布了一系列文件,但實際改革措施較少。原則性內容多,操作規則少,導致地區政府和企業猶豫不決。預計下一批文件將重點關注操作規則。”
李曙光認為,《辦法》對國有資產交易和監管的建立,也是當前推進“三去一降一補”工作的需要。“中間多次強調,在解決生產過剩和處理僵尸企業的過程中,需要多重整合,少破產重組,這必然涉及大量國有資產交易。建立交易規則和監管方法是做好上述工作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