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中營業執照問題之我見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在工商變更中,我看到了營業執照的難題
在過去的底層登記實踐中,當公司申請各種工商變更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常會將原營業執照副本列入必須提交的申請材料之一,大多數公司都認可并接受了這種做法,從而有效增加了對無效或即將失效的營業執照的管理。可以說,這種做法符合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信息》的規定。但修訂后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將“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修改為“國家工商行業”,以避免不同登記機關規定公司申請工商變更提交的其他材料的不同問題。
行政工作

總局規定的文件”。基于這一變更,少數申請變更登記且無法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的公司對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般做法提出異議,導致

行政訴訟
概率也在不斷增加,一旦進入訴訟程序,由于《條例》的修改,登記機關的傳統做法將失去法律規定,很可能會承擔不良的法律后果。
根據新《條例》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申請工商變更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三種法定材料:(1)公司
法人代表
簽署的工商變更申請書;(2)根據《公司法》做出的變更決定或者確定;(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不難看出,目前正在適用新《條例》,并未將營業執照正副本列入公司申請工商變更時必須提交的法定材料。另外,新《條例》第64條第3款的規定,也從邏輯上證明了營業執照正副本并非公司申請工商變更必須提供的材料。該要求:“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確定工商變更、注銷登記、撤銷工商變更。公司不予退還或者不能退還營業執照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公示營業執照作廢。也就是說,從先后順序來看,是公司登記機關首先做出工商變更確定,然后由公司繳納原營業執照正副本。《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登記機關)做出允許企業變更登記的,應當出示《允許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換句話說,登記機關在做出允許工商變更的決定后,應當在10日上通知申請人用原營業執照正副本領取新營業執照正副本。
那么,在注冊實踐中,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仍然將營業執照正副本作為公司(或其他公司)申請工商變更時必須提供的材料之一是否有法律規定?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新《條例》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司在申請工商變更時提交的其他材料。換言之,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無權要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哪些材料。《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規定
申請書格式
文字提交申請,相關材料按照公司登記法、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這就確立了公司登記法、行政法規和國家總局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必須由公司登記。2004年9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注冊局整理的《企業注冊指南》要求公司立即辦理各種變更。就營業執照而言,只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般來說,新《條例》實施后,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仍然要求營業執照的原始副本是公司(包括其他公司)在申請工商變更時應提供的材料之一,這是不受法律認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