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地產開發公司變更注意事項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房地產開發公司變更的常見問題
一、改名字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名稱一般由五個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公司性質、行業特點、品牌大小和組織結構,如“北京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若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變更其名稱,則需遵循以下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九條的規定,公司名稱應當具有明顯的特點,不得與其他公司名稱相同或者相似。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名稱與其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名稱相同或相似,可能會造成混淆或欺詐,損害公平交易,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變更名稱時,應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批準,確保其名稱不與其他房地產開發公司同名或類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名稱不得違反憲法監督,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利,不得包含國家機關的名稱。此外,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稱不得包含“中國”、“全國”、“中國”等字樣不得含有“集團”、“控投”、“股權”等與其具體情況不符的詞不得含有“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經濟實用房”等與其經營范圍不符的詞語。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變更名稱時,應避免使用此違法或違法內容。
(三)不影響已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的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轉讓協議權利或者變更合同義務的主體,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房地產開發公司變更名稱后,未及時聯系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的另一方,或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協議權利或變更合同義務的主體,可能導致合同履行障礙或糾紛,甚至構成違約。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變更名稱時,應及時聯系已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的另一方,并取得其許可,或按照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權利的人員,一般為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主管。若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變更其法定代表人,則應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會選舉或者公司章程造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或者公司章程造成。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通過相應決策機構的決議、競選或者具體的新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高端以上職稱或學士學位,具有五年以上的房地產開發經驗,無信用污點。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選擇符合這一條件的人員,否則可能會影響資格鑒定或續評。
(三)立即辦理工商、房管、稅務等部門的備案或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此外,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須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因此,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及時向工商、住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備案或備案,否則將面臨處罰或吊銷執照等處罰。
三、變更股東房地產開發公司股東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業章程參與公司注資、機構、管理、分配、有相應權利義務的人員或者組織。若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變更其股東,則應遵循以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