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怎么變更法人機構?(銀行怎么變更法人機構?)
作者:北京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怎樣改變銀行的法人組織?
法人變更包括:名稱變更、股權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章程變更、居住變更、組織結構變更、存續分立、新設分立、
吸收合并
、新建合并等。
上述銀行事項的變更由下屬控制機關審理并報上級控制機關決定的,自上級控制機關收到詳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確定;同一控制機關審理、核實、決定的,自審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確定。
1、更改銀行名稱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
商業銀行法
人類組織變更名稱由銀監會審理、核實和決定;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變更名稱由當地銀監局審理、核實和決定。
2、變更銀行股權
中國商業銀行
股東變更
,其股東資格標準同第九至十三條規定的新設中國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入股標準。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權總額5%以上股東的變更申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持股申請由銀監會審理、核實、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變更資本總額或股權總額超過5%的股東的變更申請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投資申請由當地銀監局審理、核實和決定。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變更,必須在股權轉讓后10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資本總額或股權總額在1%以上或5%以下的股東。
城市商業銀行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權總額1%以上、5%以下的股東,必須在股權轉讓后10日內向當地銀監局報告。
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與內部人與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詳細、真實地公布其關聯性。
3、變更銀行注冊資本
中資企業銀行變更注冊資本,其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變更注冊資本,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理、核實和決定;城市商業銀行變更注冊資本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局審理、核實和決定。
中國商業銀行根據資本配置或募集新股權的方式變更注冊資本的,在變更注冊資本之前,還應通過資本配置或募集新股權的方案進行審批。與前款規定相同,方案審批的審核、審核和確定程序。
銀行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交易股份:
公開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中資商業銀行,應當符合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之前,應該向銀監會申請并獲得批準。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公開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理、核實和決定;城市商業銀行的發行股份和銷售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局審理、核實和決定。
4、變更銀行規則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修改章程,由銀監會審理、核實、決定;城市商業銀行修改章程由當地銀監局審理、核實和決定。
中資商業銀行變更名稱、住所、股份、注冊資本或經營范圍的,必須在確定機關批準的6個月內修改相應規定,并向確定機關報告。
5、變更銀行住所
中資商業銀行變更居所,應有與市場拓展相一致的經營場所、安全管理措施和其他設備。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變更住所,由銀監會審理、核實、決定;城市商業銀行變更住所由當地銀監局審理、核實和決定。
如果中資商業銀行實際位置因行政區劃調整或行政區劃、街道、門牌號等原因發生變化而未改變,則無需申請變更住所,但應在變更后15日內向其申報授予金融許可證。
銀行監督管理機構
,之后再換金融許可證。
中資商業銀行因房屋維修、增建、改建等因素臨時變更住宅6個月內的,不需要變更住宅申請,但應當在原住宅、臨時住宅公示,并提前10日向授予其金融許可證的銀行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臨時居住地應當符合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中資商業銀行回遷原居住地,應當提前10日向授予金融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復制公安機關出具的安全證明、相關消防證明文件等材料,并予以公告。
6、變更銀行組織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應符合中資商業銀行變更組織結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變更組織結構,由銀監會審理、核實、決定;城市商業銀行變更組織結構由當地銀監局審理和初步審查,由銀監會核實和決定。
7、銀行分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應符合中資商業銀行分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開,由銀監會審理、核實、決定;城市商業銀行分離由當地銀監局審理,初步審查,由銀監會審查決定。
存續分立的,分立公示期屆滿后,存續方應當按照變更事項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新設方應當按照法人機構開業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
新設立的,分立公示期屆滿后,新設方應當按照法人機構開業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原法人機構應當按照法人機構解散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
8、銀行的合并
中國商業銀行合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合作一方為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由銀監會審理、核實、決定;其他合作由當地銀監局審理和初步審查,由銀監會核實和決定。
吸收合并的,合并公告期屆滿后,吸收合并方應根據變更事項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被吸收合并方應根據法人機構終止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為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子公司開業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
新合并的,合并公告期屆滿后,新設方應當按照法人機構開業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原法人機構應當按照法人機構解散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