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公司變更時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作者:公司變更 | 發布時間:2025-05-03討論債權人利益在公司變更時的維護。
論文摘 要:
公司變動
,包括企業合拼、企業分立和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企業的這些變化,有的對債權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響,有的對債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甚至沒有影響。公司變更中權益受到深遠影響的債務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有一定的手段來約束公司的變更。債務人應當具有自主權、否決權和要求公司股東、董事給予賠償權等權利,以便公司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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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各種變更方式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1.1 企業合爭對合并多方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首先,在公司合并過程中,對債務人有不良影響。按照國家公司法第175條的規定,合并前各公司的債務、債務,在公司合并后,全部屬于合并后的新公司。因此,似乎解散公司債權人的債務可以得到保障,公司的合作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但事實并非如此。《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合并前,公司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屬于公司權利義務的一般承擔,屬于法定一般承擔,不得得到債權人的允許。可見,合并后的新公司直接承擔合并多方的債務,其債務人不能表達不同意見,這與債務轉移的一般規定不同。一般情況下,債務人應允許借款人遷移債務。由于債務人的資產狀況是債務能否順利完成的重要條件,債務人最關心的是買受人在借款人轉讓債務時是否具備債務水平。轉讓債務時,應允許債務人核實買受人的償債能力,并決定是否同意債務轉讓。如果債務人未經允許遷移債務,很有可能出現借款人和買受人惡意串通危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因此債務人應允許出讓債務。在公司合作的情況下,合作多方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這也是一種債務轉讓,應當得到債權人的允許。然而,中國公司法沒有提出這一要求,這促使債務人在合作時無法監督合作,從而無法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
其次,企業合并后,其資產、負債狀況的變化,也會對債權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企業合并后,其資產增加,債務增加,資產與債務金額對比的變化不同,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也不同。根據合并的目的,可以分為積極合并者和消沉合并者。積極合并者參與合并的目的是擴大公司規模,開展多元化運營;抑郁合并者參與合并的目的是為了降低風險,避免在無力運營時破產。對于抑郁癥合并者的債務人來說,公司合作一般有利于其債權的完成,而這種合作一般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對于積極合并的債務人來說,公司合并后通常不利于其債權的完成,這種合作會對其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傷害。另一方面,從參與合并的公司資產與其債務的關聯來看,有兩個關鍵情況,一是公司資產金額小于負債金額,二是公司資產金額超過負債金額。 因此,公司合并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合并公司的資產超過其負債;第二種情況是合并公司的資產低于其負債;第三種情況是合并各公司的資產,有的超過其負債,有的低于其負債。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合并后的新公司資產金額將超過負債金額,這種合并不會直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由于合并公司的資產金額與其負債金額之間的差額一般不完全一致,因此合并對每個債權人的危害是不同的。對于負債金額超過資產金額的公司債務人來說,其權益受到很大影響。因此,在公司合作時,應該向債務人提出自己的建議,然后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是第三種情況,資產超過債務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會因為合作而受到很大影響。因此,法律應該要求債權人在合作過程中擁有一定的權利,以保護其權益。 ?
1.2 企業分立對多方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企業分立有衍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原來的公司在衍生分立的情況下繼續存在,因此對于公司債務人來說,借款人的方式仍然是原來的。可以實際上,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已經發生了變化,其負債能力下降,對于這種情況,債務人可能并不了解。根據《公司法》第176條,公司應當在作出分立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示。接到通知的債務人自然會知道公司分離的事實,但是沒有接到通知的債務人很可能不知道,因為從實際情況來看,當代人沒有太多時間看報紙。而且,即使他們看報紙,也可能看不到發表分離公示的報紙。因此,根據公告告知公司分立的事實,可能不會產生預期的效果,任何法律制度都應考慮其預期效果,否則法律規定將失去意義。在新設立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分離成立多家新公司,借款人從方式上來說已經不存在了。收到分立通知的債務人很容易明確公司分立后的債權債務人。但是,對于沒有收到通知的債務人來說,找到分立后的公司并不容易。如果債務人不知道分立后的公司是什么,如何規定分立后的公司負責?雖然債務人最終應該能夠找到分離后的公司,但這必然需要一定的時間。分離后,各公司的資產在此期間很可能會減少,從而降低其償還債務的能力。借款人是否向債權人發出分立公司的通知,不會影響其分立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為什么要一直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從而給分立制造麻煩?尤其是那些以公司分立為手段逃避債務的公司,更不會輕易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所以現行法律法規存在一些問題,必須進一步完善。? [page]
1.3 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是指企業業務范圍、注冊資本、姓名、居住地等除合拼、分立之外的重大變更。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涉及范圍較廣,部分對債務人影響較大,部分危害較小。有很大影響的人如
公司注冊
資產減少;影響較小的人,如公司名稱、居住地等。本文僅討論“注冊資本減少”這一公司變更方式,對債權人利益影響較大。?
企業資本的三大原則之一是“資產不變標準”,這一標準要求,“企業資本一經確定,非法定條件,不得擅自變更。“因為減少注冊資本會削弱對債權人的維護,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允許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以縮小企業規模,或者出現資本過剩、虧損嚴重導致資本金額與實際財產差距等情況。當公司按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應授予債務人一定的權力,使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程序。《中國公司法》第178條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減少程序與上述公司分立程序類似,即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示,因此其不足與公司分立存在的問題相同。
2 債務人在公司變更時應享有的權利?
(1)企業變更的自主權。公司合作、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公司法》要求通知債務人,并在報紙上公示;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并不規定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交已向債權人發出通知的證明文件,這將使公司即使知道債務人有什么,也不會向債務人發出通知,因此債務人無法及時了解公司變更情況。這樣就不能及時、充分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我認為,應該改變相關的事情。
企業工商變更
根據有關規定,借款人向債權人發出變更通知作為申請工商變更必須提供的材料,從而保證債務人對公司變更的自主權。因此,我認為,應該改變相關的事情。
企業工商變更
根據相關規定,借款人向債權人發出變更通知的證明作為申請工商變更必須提供的材料,從而保證債務人對公司變更的自主權。?
(2)否決公司變更的權利。也就是說,企業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之前,應當獲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企業不能改變。根據公司法改變前的規定,如果公司合作分立,債務人有權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或提供相關擔保,否則公司不得合作分立。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只要求債務人有權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或提供相關擔保,并未明確債務人有權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或在公司分立時提供相應擔保,也未明確借款人未按債權人規定償還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時,借款人應承擔公司無法合作、分立的代價或其他不良代價。企業法律的這種要求,提高了企業合拼、分立等變更行為的效率,但是對于債務人來說,卻是不公平的。由于債權人在自身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時,沒有有力的方法來避免這種不利影響,因此無法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些人可能認為,如果債務人對公司變更的否決權被授予,可能會出現一些債務人故意不允許借款人變更,從而影響借款人權益的不當行為。但我認為,在借款人變更過程中,債務人最關心的是債務能否償還。雖然理論上不能排除部分債務人故意阻礙借款人公司變更的可能性,但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基本不可能發生;而且,即使有這樣的個別債務人,也不應該因為一些債務人的不當行為而在制度上損害整個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規定公司股東、董事有賠償權。公司在變更過程中涉及的債務人是公司的債務人,而不是公司股東和董事的債務人。因為公司有法人資格,應該獨自承擔債務;而且,根據債務的相對性原則,債務人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但是,如果債務人未能及時通知債務人公司變更情況,導致債務人未能及時主張權利,導致債務無法及時償還或全額償還,公司股東和董事需要對債權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公司的變更行為實際上是由公司股東和董事共同完成的,在公司變更過程中沒有及時通知債務人公司變更情況,結果導致債權人債務損失,這已構成“債務侵權責任”。所謂債務侵權責任,是指債務關聯被告方以外的第三方故意執行侵權責任,防止債務完成,使債務人受到資產權益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失賠償等法律責任。所謂債務侵權責任,是指債務關聯被告方以外的第三方故意執行侵權責任,防止債務完成,使債務人受到資產權益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失賠償等法律責任。”債務侵權責任也是侵權責任。按照我人民法學界大多數人的看法,
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其中有四種,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危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及其行為人的過失。對于公司的股東和董事來說,他們知道不通知債權人是違法的,他們知道這會給債務人帶來經濟損失,但他們仍然不通知債務人,從而侵犯債權人的債務。他們不通知債權人的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害之間存在邏輯關系。因此,他們的行為有四個組成部分要件來承擔賠償責任,他們需要對這種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page]
一般而言,當公司發生變更時,必然會對債權人的債務造成傷害,因此應該給債務人一定的權力,以牽制公司的變更,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自然,當指定債務人有權進行限制,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時,也要注意不要影響公司的正常變化。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和諧相處,確實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文給出了債務人應該擁有的一些約束權。這種約束權對債務人是否全面、安全,仍然可以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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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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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