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商局企業登記住所(公司注冊地址)管理規定 (合肥市工商局企業登記住所(公司注冊地址)管理規定)
作者:公司注冊代辦 | 發布時間:2025-04-18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住所(公司登記地址)管理規范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做好合肥市企業登記工作公司注冊住所(營業場所)登記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許可,現將《合肥市企業登記住所(營業場所)登記管理要求》印發給您,請遵守。
2016年11月14日
合肥市企業登記住所(營業場所)登記管理要求
一條 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的發展活力,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安徽省秘書〔2014〕42號)規定,融合肥市具體,制定本規定。
二條 按照方便市場主體準入、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對企業登記住所(營業場所)進行登記管理。
二條 按照方便市場主體準入、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對企業登記住所(營業場所)進行登記管理。
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合肥市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管理)機關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經營者等企業。
四條 居住地是企業登記重點辦事處所在地,是法律文件送達的地方,是確定企業登記起訴管轄權和主體備案管轄權的依據。
營業場所是企業登記經營活動的地方。
企業登記的住所和營業場所可以是同一個地方,也可以不在同一個地方。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和營業場所應當是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
企業只注冊一個住所,但可以注冊多個營業場所。
五條 住宅是各市場實體的法定登記事項,經營場所是特殊企業(非公司法人、合伙企業、個體經營者、各企業分支機構)的法定登記事項。
企業登記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管理)機關申請住所(營業場所)備案。實際確立申請登記的住所(營業場所)地址。
六條 以下場所的企業登記可作為住所(營業場所):
(一)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明的商業建筑(包括商業建筑、鋪裝、市場、工廠、車間等商業建筑);
(二)各開發園區依規建造的生產經營性建筑;
(三)機關事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出租給他人生產經營的房屋;
(四)住房(但應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而且住房用途不會因公司登記而改變);
(五)依規可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場所。
七條 住所(營業場所)不得用于下列場地企業登記。:
(一)違法建筑;
(二)被認定為風險建筑的房屋;
(三)依法征收要拆除的房屋;
(四)超過允許期限的臨時建筑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許多不得用于住所(營業場所)的建筑物。
八條 在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及其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設立下列企業登記的住所(營業場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
(1)酒店、酒店服務公司;
(二)餐飲經營公司;
(三)娛樂服務公司;
(四)沐浴服務公司;
(五)機動車維修、維修、清潔服務公司;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公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多企業登記。
九條 企業登記申請住所(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住所(營業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并承擔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九條 企業登記申請住所(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住所(營業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并承擔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十條 企業登記提交的住所(營業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是指:
(一)申請自有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證明;
(二)租賃(借)使用他人財產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免費使用證明)和租賃(借)人財產證明。
如因事故無法提交產權證明,產權證明可由房地產所在地下列任何單位出具:1.房屋產權主管部門;2.街道、鄉鎮政府、居委會、村委會;3.各開發園區管委會。
尚未取得房產證的商品房申請,可以通過房產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作為產權證明。
以住房為企業住所(營業場所)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書面證明和擔保。
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在住所(營業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前,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登記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然后進行相關的生產經營。
涉及工商登記前許可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申請登記的營業場所應當與有關許可證記錄的營業場所地址一致。
十二條 公司在登記機關轄區內增設無預許可的營業場所,可以辦理子公司備案,也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辦理營業場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向備案的營業場所發出營業場所備案通知書。公司應將備案通知書放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除前款規定外,公司增設的營業場所應當按照分支機構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十三條 許多企業可以將同一場地登記為住所。從其規定來看,國家對特定行業企業登記并確立全部限定。
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國防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必須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辦理企業登記調整住所(營業場所)的,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原因和依據。
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企業登記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布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營業場所)信息。不能根據登記住所(營業場所)與企業登記建立聯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異常經營名單進行公示和管理。
十六條 從事經營活動,侵犯有利益關系的業主的合法權益的,有利益關系的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計劃》的要求,對企業登記住所(營業場所)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舉報、舉報、抽查等情況,立即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營業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規劃、土地、建設、房屋管理、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對必須具備特殊條件的住宅(營業場所)或者使用非法建筑、私自改變房屋性質的經營活動,違反規劃、土地、房地產等有關管理規定的;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承擔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
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十九條 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人民政府、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企業登記住所(營業場所)的經營標準作出具體規定,整合當地城市建設、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
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合肥市企業登記所(營業場所)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合政辦公室)〔2014〕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