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代理記賬提醒關于代開發票的規定 (合肥代理記賬提醒關于代開發票的規定)
作者:注冊公司 | 發布時間:2025-04-17合肥代理記賬提醒有關代開稅票的規定
合肥代理記賬提醒有關代開稅票的規定
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戶可以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它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一,關于開具普通發票的規定 國稅函[2004]10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完善稅務局開具普通發票的工作方案》要求,申請開具發票的范圍和目標如下:(1)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開具與其經營范圍相對應的普通發票。但銷售商品、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房地產及其稅法規定的商業活動(餐廳、娛樂行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1、經營者雖然已經申請了稅票,但是暫時獲得了超過申請發票使用范圍或超過申請發票開具額度的經營收入,需開票的;2、稅務機關按規定繳納稅票或者停止開售稅票的納稅人,取得營業收入必須開票;3、外地(自治州、市轄區)經營者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局提交檢查備案,并自行出具稅票;由于業務量小,開票頻率低,可申請經營地稅務局代開。(二)正在申請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營業收入必須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向其開具發票。(三)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營業收入,補領稅務變更手續后,必須開具發票。(三)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營業收入必須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營業收入開具發票。(四)稅務登記單位和個人不需要按規定辦理,需要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向其開具發票。申請代開票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第二,關于增值稅發票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事情的規定》〈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條例(實施)〉《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要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產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票時,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票。
所以,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戶可以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個體不得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值得注意的是,營改增后,“其他個人(即自然人)不得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一規定,早已發生變化。在稅總函〔2016〕1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方稅務局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要求,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出售自己獲得的房地產等個人出租房地產,買受人或承租人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經營者可以在繳納增值稅后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總函〔2016〕145號中,待定由地方稅務局辦理經營者銷售所獲得的房地產及其他個人租賃房地產增值稅事項。因此,文件中只明確了相應的房地產營銷和租賃業務稅收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