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 稅務總局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稅務總局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
作者:公司注冊代辦 | 發布時間:2025-03-18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 國家稅務總局撤銷20項稅務證明?
12月28日,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方便、改善服務的部署要求,國務院辦公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國務院辦公廳發放〔2018〕4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稅務總局〔2018〕174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并發布《公告》。隨后,29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及時解讀了《公告》。隨后,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及時解讀了《公告》。內容如下:
第一,制定公告背景
2018年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清理證明事項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2018〕47號,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各地區各部門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為落實《通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2018年11月16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進一步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結合本部門職責,詳細清除了法律、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行政規章設置的各種證明事項。〔2018〕174號)有關安排,決定取消一批20項稅務證明。
第二,公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考慮
(一)決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
本次決定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168項實際辦稅事項。從稅務行業的角度來看,20項稅務證明涉及稅收征收一項,涉及稅收優惠19項;從證明文件的由來來看,有5項(質量檢驗證明、中介服務專項報告、不可抗拒事故證明等。)需要專門從第三方獲取證明材料。共有15項現有材料(身份證、單位性質證明、房屋及土地所有權證明等)需提交法定證明。);從確認特征來看,涉及評估檢驗證明的項目有2項,涉及單位性質或資質證書的項目有4項,涉及個人身份證明的項目有2項,涉及產權證明的項目有2項,涉及用途證明的項目有4項,其他實際項目有6項;從涉及的經濟主體來看,涉及民營經濟的項目有13項,其他主體如本人共有7個項目。
(二)取消20項稅務證明的主要考慮因素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改善服務、更好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二是切實減少涉及民生和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的證明,如中介服務報告、評估檢驗證明、房屋和土地所有權證明等,切實減少材料規定和成本壓力。有效減少納稅時間;第三,以此次清理為契機,進一步改變管理模式,規范監管行為,優化經營環境,不斷提高稅收治理水平。
(三)撤銷稅務證明后的替代對策
取消20項稅務證明后,不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項取代政府機構之間的資源共享或內部審查;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直接填寫申報表上的相關信息;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主出示或承諾;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主保留相關法定證件,以便稅務局以后審查。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有關措施
對于取消的稅務證明,稅務局應積極采取風險控制、大數據管理、信用管理等形式,加強事后監管,提高監管效率。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有關措施
對于取消的稅務證明,稅務局應積極采取風險控制、大數據管理、信用管理等形式,加強事后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后續審查可以采取抽查的形式,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查,稅務局的審查責任不能轉移給經營者。探討通知承諾制度的實施,加強對行政相對人承諾事項的事后審查,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嚴懲。
公告實施時間三、公告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公告之日起停止公示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上述證明事項所涉及的行政規定,按程序修改后再公布。
附: